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强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制约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意见》就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提出明确要求。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意见》在“总体要求”中规定,“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为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意见》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意见》还就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专列一条,要求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落实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


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意见》在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协监督职责的同时,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健全调查处置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与检察官惩戒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