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化了”何来治党从严?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形势、新任务,也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执纪中,深刻领会、全面践行。然而,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偏偏有一些人沉湎于过去的惯性思维,甚至对严格纪律抱有错误思想,认为:以前纪委侧重办案,对一些“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审查,大是大非面前严格执纪无可厚非,但现在抓早抓小抓纪律,像“公车私用”等小事、小问题提醒、警告、教育一下就可以了,没必要严肃处理动真格。
这种错误思想值得警惕,说明一些党员干部直到现在,仍把小事、小节、小问题不当回事,认为“小”事不违反“大”原则,没必要较真,更不用上纲上线,隐瞒、简化、变通一下,网开一面,放一马,小事化了。
        小事可化了?当然不行!小是大的开始,多是少的积累,违法始于违纪,违反了党纪党规,不在于大小多少,只要越过纪律红线就要严肃查处。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在小节、小问题、小事上网开一面、不予追究,不但有悖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更是纵容抱着侥幸心理之人,为他们将来违纪违法“变大变多”壮胆。
各级党委和纪委肩负“两个责任”,如果小事化了,既是对同志不负责任,也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小事化了,埋下的是“纲纪不张、政令废弛”的隐患,种下的是“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的可能,导致的则是“小污染”变成“大污染”的现实。大量腐败案例表明,不管违反了哪些纪律,不管违纪性质、事例的轻重、大小,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损害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因此,必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严纪律、明规矩。
        很多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认为自己能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但真正体现党性原则和党纪意识的,却往往都是在一些小事、小节上,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评价,也往往直观反映在其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细小言行上。小事、小节做不好、守不住,何谈使命担当、生死考验?
执纪不严,纪律规矩制定再多也无用。纪委作为监督执纪专门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应切实担当党章赋予之责,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之职。一些地方和单位纪律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出了问题总想捂着盖着,针对的就是一些纪检干部怕得罪人,对违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上级指示要求查处都迟迟不动;针对的就是一些纪检干部原则性不强,碍于老乡、同学、熟人面子,对举报线索隐瞒不报,甚至给被举报者通风报信;针对的就是一些纪检干部搞选择性执纪,监督执纪看来头和背景,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查远不查近、查疏不查亲,搞双重标准……这些不敢、不愿、不想、不能担当、意图“小事化了”的现实问题都必须加以改变。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要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如果“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都“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沦为一句空话。